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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个摆摊小贩的悲剧:白居易诗歌《卖炭翁》里的经济学
半匹红纱一丈绫,系向牛头充炭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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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斯的看法别具一格,他说所有的伤害都是相互的,我们得用新的眼光来看待这些案例:不是一方在伤害另一方,而是双方为了不同的用途,在争夺相同的稀缺的资源:牛跟小麦争的是那块地,如果让牛吃小麦,那牛就伤害了小麦;如果禁止牛吃小麦,小麦就伤害了牛。 ——《薛兆丰经济学讲义》
到底是谁在侵权,谁在受害,科斯认为这取决于社会总成本。而法官要根据社会的总成本和整体利益来安排财产权边界。简单讲,科斯的观点是:放牛人和农夫双方,谁避免纠纷的成本低,那法官就判定是谁的责任。比如,牛肉市场价格高昂,而小麦市场价格便宜,那么如果把放牛人和小麦主人看作一家子算账,就应该让牛吃小麦。因为这样安排的总收益最大。稀缺的资源必须放在最有价值的用途上。 ——李松《奥派经济学十讲》
1904年11月13日,普洛夫一家的几名成员,在张伯伦湖划船,不料碰上了暴风。为了躲避风雨,他们把帆船停泊在一处私人码头,该码头的主人叫普特南,住在湖中的一座小岛上。普特南派仆人去叫普洛夫一家人驶离码头。他们照做了,可不久后,帆船又碰到了暴风。有几个人受了伤,但都还活着。事后不久,普洛夫一家人对普特南提起诉讼,1908年,佛蒙特一家法院判他们胜诉。为什么普特南不让普洛夫一家人使用自家码头违反了法律呢? 私有财产法准予业主对自己产业的用途享有极大的决定权。但这不是一种绝对的权力。佛蒙特法院认为:否定普洛夫一家人享有暴风避难权所付出的成本,远远大于普特南对自家码头享有绝对控制权所带来的收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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